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怎么划分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最高等保护为五级。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等。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